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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某别墅改造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来源: 日期:2024/1/9 

涵熙(苏州)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张雪明

 

引言

某业主在接收新购别墅后,委托施工方对别墅进行改造,改造内容为屋顶、廊架、围墙顶换瓦,屋脊翻修,围廊、亭子翻新,外墙油漆,新增围廊和小屋木结构等工程内容。

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人工单包。约定翻修工程单价为卸屋面瓦150元/m2、铺屋面瓦150元/m2屋脊翻新250元/m、围墙脊翻新230元/m2、亭子樯角2200元/只,围墙拆除130元/米,业主方提供材料;约定新增围廊单价5518元/m2,新增小屋木结构5158元/m2,外墙油漆80元/m2;约定脚手架费用为18000元。

在施工过程中,部分材料改由施工方采购,由业主方对采购单据进行签字确认;按照业主要求,增加了雕花等工程内容。

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方提出结算申请,但业主方和施工方未就涉案工程的结算价达成一致,施工方诉至法院。受法院委托,我方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文就该工程结算中争议问题进行分析。  

一、争议焦点

1、关于本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否可以采用按定额、计价规范按实计价问题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申请方要求对本工程造价按实际工程内容和计价定额规范进行计价,其理由是,施工方同时施工的相邻别墅改造工程就是采用按该方案进行造价司法鉴定。

对于该计价方案,业主方不同意,其理由为工程施工合同中已对结算方案进行约定,应遵守合同约定。

2、新增小木屋计价问题

根据现场勘察、资料对比、承发包双方确认,原房屋二、三层原阳台已改造成房间,其屋面承重体系为木结构。施工方认为,该房屋屋面架构为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小屋木结构”,应按合同约定的5158元/m2进行结算。

在民事答辨记录中,业主方说明,原合同中约定的新增小木屋实际未施工,房屋二、三层原阳台改造成房间为变更增加工程内容,不应按“小屋木结构”5158元/m2进行结算。

3、活动脚手架计价问题

施工方提出,亭子、前沿返工、回廊、围墙等部位施工使用了活动脚手架,应增加活动脚手架费用4000元。

业主方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该工程的总脚手架费用为18000元,不应另行增加脚手架费费用。

4、支模人工费

本案中,施工方主张了一项新增支模人工费,其理由为新增工程中确实存在支模工作。

业主方认为,不存新增支模人工费。

5、设计费问题

本案中,施工方主张其请人进行仿古景观设计、预算造价资料编制,支付了10000元,该费有应作为设计费由建设方承担。

业主方认为,本工程施工内容简单,不需要专门的设计,施工合同中未约定设计工作及费用,业主方不应承担设计费。

6、有争议工程内容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加了一些工程内容,对部分工程内容及其结算,业主方和施工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对部分签证单业主方不认可,分别为:

①东侧分户围墙脊施工;

②零星人工签证;

③户外围墙面油漆。

二、问题分析

1、关于本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否可以采用按定额、计价规范按实计价问题

民法典合同通则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1.2条“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本工程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对结算方法、工程内容和结算单价进行了约定,按照民法典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计价。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相比较,本工程存在一些新增工程内容,可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预算方法进行计价。

2、新增小木屋计价问题

本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新增小屋木结构:64.9m2*5158元/m2=334754.20元”,但没有相应的图纸和具体施工内容描述。施工方主张二、三层原阳台改造而成房间,其屋面承重体系为木结构,即为施工合同中的“新增小屋木结构”。

鉴定人根据工程造价从业经验,和对以往园林建筑工程中“小屋木结构”造价指标分析,5158元/m2应该为单独小型全木结构房屋造价,不应该是二、三层原阳台改造而成房间顶部木结构。

查阅鉴定资料,一份施工方提交给业主方结算资料中,记载“三楼小屋木结构梁”和“二楼小屋木结构梁”的结算造价合计为48000元,建筑面积合计为82.8m2,折合单价579.71元/m2,这说明原先施工方要求结算时,并不认为这二、三楼阳台改造而成房间是“新增小屋木结构”。

鉴定人对二、三层原阳台改造成房间的承重木结构按现场勘察情况结合常规结构进行测算,测算中考虑了木屋架、檩条、椽子、望板、清漆等工程内容(瓦屋面和墙体围护另行计价),测算造价为35627.11元(建筑面积82.80m2,折合430.28元/m2),因该工程为单包工程,该价格扣除其中木材价格,造价为22953.34元(折合单价277.21元/m2)。

3、活动脚手架计价问题

本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总脚手架费用为18000元。具体采用什么脚手加没有进行约定,应理解为采用什么架手架由施工方根据具体工程内容进行确定,脚手架总价包干。

原告结算清单中注明活动脚手架用于亭子、前沿返工、回廊、围墙等部位,这些部位可利用合同约定工程内容所需搭设的脚手架,如在相同时间段内进行施工,不存在新增架手架问题。

按照现有资料,鉴定人无法找出因工程完工后新增工程内容,不能利用原脚手架而需要额外增加活动脚手架的情况。

4、支模板人工费

本案新增工程内容中,有新增钢筋混凝土楼板浇注,根据现有资料,业主方已确认房屋二、三层新增83.34m2新增钢筋混凝土楼板,双方认可混凝土浇注费用350元/m2,但业主方对木工支模板费用没有确认。

鉴定人认为,新增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必定存在相关支模工作,支模也应为新增工程内容,应按照施工合同口径计取支模人工费。鉴定人对83.34m2新增钢筋混凝土楼板支模人工费用按定额进行测算,并考虑到本工程的支模材料的垂直运输,建议模板人工按75元/m2,计6250.5元。

5、设计费问题

关于工程设计,通常做法应由建设方委托设计,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就设计内容、投资规模、设计图纸交付时间、设计费用等进行约定。在本案鉴定资料中未见工程设计合同,未见设计单位出具的“仿古景观设计”施工图纸或相关设计成果文件,仅有一张施工方提供的费用支付签收单,其上注明“仿古景观设计、预算造价资料费”。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在建设工程费用的组成中“措施项目费是指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该“设计费”应理解为施工方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属于施工措施项目费范畴,应包含在施工合同造价中,不应另行计价。

6、有争议工程内容

对于因资料不全等原因不能作出明确鉴定意见的工程内容,鉴定方须根据现有鉴定资料和现场勘察情咨进行合理分析,为法院审理提出建议。

①东侧分户围墙脊施工

 业主方房屋与东侧相邻房屋共用一道围墙,施工方对整道围墙脊翻新,并按整道围墙脊翻新计价。该问题的关键是在围墙翻新时,业主方与施工方缺乏必要的沟通,业主方与邻居之间也缺乏沟通,按通常理解,分界围墙的改造应由两邻居协商并分担改造费用。本相邻房屋由同一施工方施工,均因工程结算问题在同一法院进行诉讼,该问题在法官的调解下,由两邻居各自承担一半费用。

②零星人工

零星人工单据为施工方单独制作,单据未描述使用人工的工作内容和部位,业主方不认可。在与当事人的交流中,施工方不能就该人工使用作出合理的解释。根据现有资料,鉴定方无法对该用工的真实性、计价的必要性进行认定。鉴于本程签订的是人工单包施工合同,在施工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新增工程内容增加人工使用的情况下,建议该人工费用不计入造价。

③户外围墙面油漆

业主方认为户外围墙面油漆为其另行请人施工,不能计入鉴定造价。鉴定方在现场勘察时,确认该别墅围墙外墙面是经过油漆翻新,但没有资料证明该工程内容为现施工方施工。鉴定人对该工程内容另行计量计价,提请法院裁决。

三、结语与启示

应承办法官要求,鉴定人就该工程造价鉴定思路与其交换了意见,我们的鉴定意见得到了充分肯定。

通过本司法鉴定工作得到如下启示:

1、鉴定人应充分依据现有资料,遵守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

2、在司法鉴定工作中,与当事人沟通很重要,只有同当事人充分交流才能全面了解工程情况。

3、鉴定人必须独立完成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不受法官和当事人影响,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与法官、当事人的交流目的仅为充分了解事件真相。

4、鉴定人在委托范围和职责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不能越权操作,对不能作明确鉴定结论的工程内容,可提出合理的测算和建议,以供法院参考。

下一个:无人机在结算审核项目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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